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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地方稅收企業(yè)納稅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3688發(fā)布時間:2009-2-14

發(fā)文部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魯地稅發(fā)[2000]65號    日期:2000-05-10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滿足新征管模式下對納稅人管理的需要,調動納稅人自覺申報,誠實納稅,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深化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2000年山東省地方稅務工作要點》,省局制定了《山東省地方稅收企業(yè)納稅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fā)各地,并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關于《辦法》的推行工作
  (一)要充分認識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的重要現實意義。新征管模式是建立在納稅人依法納稅自覺性較高,自我辦稅能力較強基礎上的,沒有納稅人素質的提高,依法治稅難以落到實處。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是貫徹省局黨組提出的“以人為本,依法治稅”,全面提高納稅人素質的重要舉措,各級務必予以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
  (二)要講求實效,穩(wěn)步推進。對納稅入實行分類管理,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要統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全省總的要求是2001年底全部推行到位,定出全部企業(yè)的納稅類別。各地可先選擇一個征管基礎工作比較強的縣(市、區(qū))局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開(試點單位名單5月底報省局征管處)。推行中注意力戒各種類型的形式主義,通過實行分類,切實強化管理,促進納稅人不斷提高稅收意識和辦稅質量。
  二、關于納稅類別的核定
  納稅等級的核定要嚴格按照《辦法》確定的記分標準和核定程序進行。納稅人類別標志由省局統一制作,《核定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對評定的納稅等級(類別),要在辦稅服務廳或當地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對需省局表彰的納稅人,于每年10月份報告省局。
  三、關于對納稅人分類后的征收管理
  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是促進納稅人自我管理。提高納稅自覺性和辦稅質量的重要措施,執(zhí)行中各級地稅部門要嚴格按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管理,不能隨意降低標準,要使納稅人從類別待遇中切實認識到提高納稅素質的重要性,增強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山東省地方稅收企業(yè)納稅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稅收征管模式的需要,不斷增強企業(yè)納稅人依法自我納稅意識,督促和激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準確辦稅,促進整個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深化征管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省局“以人為本,依法治稅”的要求,結合我省地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類管理,是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yè)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水平和納稅情況,將其分為A、B、C三種不同類型,并在納稅申報方式、稅款征收方式、發(fā)票管理和稅務檢查等方面,實行差別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繳納地方稅收的企業(yè)(或單位)類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的分類管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分類辦法
  第四條對納稅人的分類,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納稅的程度和自身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分值考評,按照分數多少評定相應的等級類別。
  第五條評分標準
  評分實行千分制。納稅人在納稅環(huán)節(jié)和財務會計核算環(huán)節(jié)的評分標準如下:
  (一)稅務登記環(huán)節(jié),分值100分。
  1.凡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開業(yè)、變更、驗遷等法定手續(xù)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的,每項扣l0分。
  2.凡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的,每項扣10分。
  3.以上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項扣30分;年度內一直不改正的扣100分。
  僅限于扣完本項目或本環(huán)節(jié)的分值為止,下同。
  (二)賬務環(huán)節(jié),分值400分。
  1.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設置、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其他有效憑證,50分。每少設置或者丟失一種賬簿、憑證的扣l0分。
  2.按照規(guī)定領購、使用、取得、保管、使用發(fā)票,150分。一般性發(fā)票違章,每次扣10分。采用虛假手段開具發(fā)禁的行為,或者具有偽造、倒賣發(fā)票等嚴重情節(jié)的,扣150分。
  3.有以上一般性違章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項扣30分;年度內一直不改正的,分別扣完該項的全部得分。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得150分。具有非故意會計核算錯誤行為的,每發(fā)現一處扣5分;被認定具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脹憑證等行為,進行虛假會計核算的,每一處扣20分;進行偷稅的扣150分。
  5.有經稅務機關考核確認的辦稅人員,加50分。
  (三)納稅申報環(huán)節(jié),分值200分。
  1.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得100分。每遲申報一次扣l0分;經稅務機關催報,仍未在期限內申報的,再扣90分。
  2.申報準確無誤,得100分。屬計算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5分;進行虛假申報的,扣100分。
  (四)繳納稅款環(huán)節(jié),分值300分。
  1.及時準確繳納稅款,年度無新欠,陳欠清繳20%以上。年度有新欠或陳欠清繳不到20%的,扣200分。年度內因欠稅被稅務機關強制執(zhí)行,每發(fā)生一次扣50分。
  2.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發(fā)現一次扣50分。
  3.年度內具有抗稅行為的,或有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行為的,扣300分。
  第六條依據上述標準,凡得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企業(yè)定為A類,600-900分的定為B類,600分(不含600分)以下的定為C類。
  第七條具體核定程序
  納稅人類別評定與稅務登記驗證同步進行,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在全省同時開展。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基層稅務機關領取《山東省地方稅收納稅人類別管理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填寫完整后,報稅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所報的《核定表》,按照征收、管理、檢查各個系列的分工,分別評分。征收系列負責納稅人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環(huán)節(jié)的評分,管理系列負責納稅人稅務登記、賬務處理環(huán)節(jié)的評分,檢查系列(包括稽查局)根據實際檢查情況,提出有關項目的扣分(征收、管理系列已扣分的項目不重復扣分),然后由縣級稅務機關的征管部門匯總,確定納稅人類別,并報局長審核批準。
  (三)稅務機關根據評定的結果,在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上粘貼所評定類別的標志。
  第八條企業(yè)納稅人的等級由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對外公告。連續(xù)兩年評為A類的,市、地地方稅務局給予表彰,連續(xù)三年評為A類的,由省地方稅務局給予表彰,統一授予“納稅信得過單位”稱號。
  第九條新辦企業(yè)原則上暫評定為B類,下一年度再據實給予評定。
  第三章差別管理
  第十條對A、B、C三個不同類別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fā)票管理、稅務管理、稅收征收方式核定、稅務檢查等方面,分別實行以下內容的差別管理:
  (一)納稅申報管理
  1.A類納稅人:可自由選擇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和代理申報中的任何一種方式。
  2.B類納稅人:可在上門申報和代理申報中作出選擇。
  3.C類納稅人:可在上門申報和代理申報中作出選擇。
  (二)繳庫辦法
  1.A類納稅人:繳庫方式由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后確定。
  2.B類納稅人:采用稅款預儲賬戶或以支票繳納方式。
  3.C類納稅人:只能按稅務機關指定的方法繳納稅款。
  (三)稅款緩繳
  1.A類納稅人: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的,可按規(guī)定從寬批準延期繳納。
  2.B類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時從嚴掌握。
  3.C類納稅人:對稅款延期繳納申清,從嚴掌握,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四)發(fā)票管理
  1.A類納稅人:準予一次領購三個月用量的發(fā)票,經批準也可印制帶有企業(yè)名稱的專用發(fā)票。
  2.B類納稅人:申購發(fā)票需驗舊購新或繳舊購新,一次發(fā)票供應量不超過二個月。
  3.C類納稅人:申購發(fā)票需驗舊購新或繳舊購新,一次發(fā)票供應量不超過一個月,必要肘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
  (五)外經征使用管理
  1.在“外經證”填開方面,可給予A類納稅人方便待遇。
  2.對B類、C類納稅人要求使用“外經證”的從嚴掌握,主要是縮短外出期限,增加納稅人回駐地報驗次數。
  (六)稅務檢查管理
  1.A類納稅人:日常稅務檢查一年不超過一次(不包括專案檢奄和各類專項檢查),綜合性檢查須經縣市局主管局長批準方可進行,原則上兩年一次。
  2.B類納稅人:日常稅務檢查一年不少于一次(不包括專案檢查各類專項檢查),綜合性檢查原則上一年一次。必要時可將其稅收違章情況對外公告。
  3.C類納稅人屬重點檢查對象,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查次數一年不少于兩次。稅收違章情況一般都要對外公告。
  第十一條納稅人類別一經確定,一般在年度內不再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已確定的A、B類納稅人在后期管理過程中。由計算機監(jiān)控發(fā)現降到下一類別標準的,應對納稅人提出書面警告,如納稅人在一個征期內仍未達到原定類別標準的,則接一類別標準管理;
  (二)如確認A、B類納稅人具有偷抗稅行為,可直接按C類納稅人管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